美國針對野生捕撈蝦或採用商業捕撈技術捕獲之蝦類產品的進口,設有嚴格的法規,相關規定均載於《公共法第101-162號》第609條。 然而,近期《聯邦公報》發布的公告為漁業帶來了好消息,美國國務院已認證特定國家及特定漁場具備向美國出口蝦類的資格。本文將探討哪些國家獲得了美國進口資格,以及進口這些產品至美國時適用的具體法規。
蝦類進口禁令

第 101-162號公法第609條禁止進口野生捕獲的蝦或用商業捕魚技術收穫的蝦的產品,除非國務院每年向國會證明:
- 捕撈國通過了一項管理在商業捕蝦過程中偶然捕獲相關海龜的管制方案,該方案與美國相當,捕撈國船隻偶然捕獲海龜的平均比率與美國船隻在這種捕撈過程中偶然捕獲海龜的平均比率相當;或
- 捕撈國的特殊捕撈環境不會對在 捕蝦過程中偶然捕獲海龜構成威脅。
符合條件的國家
在 2023年5月25日的聯邦公報通知中宣佈,國務院向國會證明,在以下國家(特定國家的漁業)和香港收穫的野生捕蝦有資格進入美國:阿根廷、澳大利亞(北蝦漁業、昆士蘭東海岸拖網漁業、斯賓塞灣和托雷斯海峽對蝦漁業), 巴哈馬、比利時、伯利茲、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愛沙尼亞、斐濟、法國(法屬蓋亞那)、加蓬、德國、瓜地馬拉、蓋亞那、宏都拉斯、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大紅蝦)、牙買加、日本(北海道的蝦籃)、大韓民國(蚊帳)、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奈及利亞、挪威、阿曼、巴拿馬、秘魯、俄羅斯、西班牙(地中海紅蝦)、 斯里蘭卡、蘇里南、瑞典、英國和烏拉圭。
蝦進口要求

所有進口至美國的蝦類及蝦製品,均須隨附已填妥的DS–2031 表格「 蝦類出口商/進口商聲明書」。
該州還認定,在澳洲斯賓塞灣地區捕撈的蝦類及蝦製品、在日本北海道使用蝦籠捕撈的蝦類、在大韓民國使用「蚊帳」網捕撈的蝦類, 西班牙地中海海域捕撈的地中海紅蝦(Aristeus antennatus)及其製品,以及義大利捕撈的巨型紅蝦(Aristaeomorpha foliacea)及其製品,可依據 DS–2031 表格第 7(A)(4) 項規定進口至美國。
結語
總而言之,美國政府針對進口野生捕撈蝦或採用商業捕撈技術捕獲之蝦製品所制定的法規,是保護國家經濟與環境利益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近期《聯邦公報》發布的公告為美國進口市場帶來了一些令人振奮的商機,特別是在澳洲、加拿大、智利和西班牙。 企業務必隨時掌握這些法規的最新動態,包括所有蝦類進口均須填寫 DS-2031 表格的規定,並留意從澳洲、日本、義大利及西班牙特定地區進口蝦類的具體條款。透過掌握資訊並遵守這些規定,企業不僅能把握這些商機,持續參與全球蝦類貿易,同時也能確保產業的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
別讓物流挑戰阻礙您的海鮮事業發展!點擊此處,了解SGL 如何為蝦類及各類食品提供可靠的物流服務,讓您能專注於為客戶提供最佳體驗。










0 評論